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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救之路

时间:2020-06-15    点击: 次    来源:文化襄阳研究会    作者:任伟 陈仁铭 黄 佳 - 小 + 大

                                           ——襄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化开发?这是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长期传承和有效保护的根本问题。经费不足是传承和保护最大的桎梏,然而,无论从实践来看,还是从文化创意过程、从不同类型、从国家政策等方面来看,商业化开发都是可行的。只是这种开发需要梯度开发,这是商业化开发的权变之策。解决襄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问题也需要这种策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困境;商业化开发  


襄阳市地处湖北省西北部,居长江最大支流汉江的中游,秦岭大巴山余脉;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一直是人类繁衍生息的聚集地。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这片土地上的先人创造出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调查统计,襄阳目前市列为非遗代表性项目,国家级有8项,省级有30项,市级95项,一些项目的保护传承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前不久,我们对襄阳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实证调查,分析研究后发现,一些县(市)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上认识并不统一,这些问题涉及到全面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确定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观念和政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特殊文化形态。反映的核心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商业化?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保护和传承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乃至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创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襄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看其中存在的问题①

这些年,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机制建设、资源普查、四级名录体系建设、代表性传承人保护、非遗宣传、生存环境保护、理论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表现是:

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共17类9867项。据2009年完成的非遗普查工作显示,全市共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俗、民间知识、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传统医药等 17 类非遗资源,计 9867 项。其中,民间文学1251项,传统音乐2502项,传统舞蹈387项,传统戏剧116项,曲艺78项,杂技18项,传统美术101项,传统技艺 188项,生产商贸习俗68项,消费习俗119项,人生礼俗208项,岁时节令99项,民间信俗81项,民间知识4499项,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74项,传统医药72项,其他6项。这986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别分布在9个县(市)区中。有些地区可能分布更多一些,有些就相对少一些,但这都是襄阳市的文化财富。

一批价值较高的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成为全市重点项目。“沮水呜音、老河口丝弦、黑暗传、襄阳花鼓戏、老河口木版年画、老河口锣鼓架子、湖北越调”等8项被国务院列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刘秀传说、薅草锣鼓、宜城兰花筒、玄门太极功夫”等 30项被省政府列为省级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另有95 项市级代表性名录项目、381 项县级代表性名录项目,构成9867 个项目资源的部分内容。我市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中,国家级、省级无论质量还是数量,都居全省前列。这表明我市的非遗项目整体上价值较高。

重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得以很好保护。从根本上讲,非遗的保护就是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掌握老河口丝弦弹奏技艺的余家冰、擅长制作老河口木版年画的陈义文等7人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传承人,另有 31人(含过世2人)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传承人,108人(含过世5人)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传承人。这些重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保护对象。

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不断转变,曾经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地消失,濒临消亡境地。据调查,2009年襄阳市完成全面普查后,仍有近1/2的项目没有载入普查资源库,现登记入册的非遗资源项目有1/4濒临灭绝,1/2已入库的项目。根本的原因是人力、财力、物力匮乏,保护工作已是且行且危。

一是地方政府投入资金过少。过去单纯依靠政府投入来维持遗产项目的运转,但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视不够,不愿意把钱花在非遗保护和传承上,进而政府的扶持经费捉襟见肘,像撒胡椒面一样,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据中国非遗保护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30931万元,市级财政每年平均投入967万元。从湖北省2017年数据情况看,武汉市500万、宜昌市88万、十堰市65万,其它地市大多是20多万,而襄阳从2010年至今每年仍然是10万,相比其他兄弟市州,襄阳市非遗经费保障远远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县级层面,2015年,武汉市汉阳区42万,江汉区、洪山区20万,宜昌长阳县38万,当阳市25万。我们县市区政府在非遗保护财政资金保障上面也是参差不齐,南漳最多12万;枣阳市5万;樊城区3万;保康3万;老河口市1万;宜城1万;谷城无;襄州无;襄城无。近两年来,我市非遗保护经费虽有所增加,但依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各县市普遍存在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且经费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来自政府投入。

二是管理人员依赖性强。绝大部分基层管理人员总是把目光放在不靠谱的政府扶持经费上,坐等政府的保护资金下发。但是,从资金的扶持上来讲,政府是靠不住的。我们在座谈中发现,绝大多数基层管理工作的同志都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经费一定是政府提供,政府是保护资金的唯一来源;资金不足是政府的问题,管理人员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考虑资金的问题;他们不愿意去想通过另外的途径取得资金,都觉得经营是件困难的事。这一方面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地方管理人员的思想不够开放,思路没有打开,路子没有走出来。

三是项目传承人缺乏经营意识。他们死守那份不活的遗产,追求那种纯而又纯的保护,眼巴巴地望着政府给点儿钱,诉说那传承的困难、保护的不易、没办法开发的故事。实际上,襄阳市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商业化方面也有了一些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走出了一些路子,但是,整体而言,许多项目还是瞻前顾后,思想保守办法少,迈不开步子。

三个主要方面的问题及原因,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一个难解的困局,一个不可持续发展的死胡同。

那么,要改变目前的状况,就要另辟蹊径。如何另辟蹊径?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现实性、根本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走出困境,实现自救?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实工作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个花钱的事,只能保护和传承,不能开发和经营,近年来的许多错位开发,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故有“大开发大破坏,小开发小破坏,不开发不破坏”的说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的,即可以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的。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能不能经营开发呢?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是包袱还是财富的问题?

(一)从弥足珍贵的尝试中看非遗的商业化开发

商业性开发是指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作为开发项目开展文化产品营销活动。

襄阳市的实践表明,要想通过保守疗法来单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似乎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单纯的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方面的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技价值与社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这就要求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常传承的前提下,尽可能对各类遗产实施有限度的、审慎的商业化经营。这样做,不但可以增加就业,带动一方经济,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将遗产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利用遗产保存历史、教育后人、发展经济、传承文明的最终目的。以程河柳编为例:襄州区程河镇作为我国三大柳编生产基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全镇有5000余名编工,年创产值进3000多万,带动了就业,拉动了经济,也保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形态,又走出了文化、艺术的象牙塔,完成自供血液。因此,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科学而有效地利用好这些遗产,并使之造福当代,是每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必须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从文化创意过程中看非遗的商业化开发

2006年12月,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其中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及其他辅助服务等9大类。在这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更多的是指文化产业部门通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汲取一些文化元素,进行文化产品的创新和开发。故宫博物馆是中国大陆第一家走红的博物馆文创,截止2016年底,其文创产品已达到9170种,而仅2016年一年就为故宫带来了10亿元左右的收入。

这种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汲取文化元素,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的行为,不但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经营造成冲击和阻碍,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现在好多流行歌曲、影视作品,甚至是一些商业广告,都会在其中涉及到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些元素。通过这些文化创意产业的开发、促进和推广,不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还是其商业经营,都从中得到了不少好处。文化产业部门通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汲取文化元素,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也会增加其产品的销量,可以从中获得到了一定的利润。郭德纲通过改造北京小曲《探清水河》,不但捧红了青年演员,还使得这首流传于民国年间陈旧的艺术作品再现了新的生机,被人们广为传唱,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元素与当代音乐的流行元素进行了巧妙的结合。非遗的传承实现了自身造血的功能。我们襄阳花鼓戏、越调、木版年画、黑暗传等在襄阳地区广泛传唱,这些极具影响力的本土文化符号,都是可以经过加工和再创作的。

(三)从非遗的不同类型中看非遗的商业化开发    从表现形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可分为“可进入市场”与“不可进入市场”两大类型。如小戏、杂耍以及传统玩具、年画、泥塑、面塑、木雕、角雕、刺绣品的制作等等,基本上都属于“可进入市场”一类。这部分遗产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进入市场不但不会给这类遗产传承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获得更大的发展。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与市场接轨,不能从事商业化经营,否则就会随时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崩盘。这种担心,至少在这类遗产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也确有部分遗产是不曾进入或很少进入市场的。如神话故事、宗教仪式以及某些生产知识与生活知识等等。如果一定要让这类遗产进入市场,则很容易因原生环境的改变而使其过早夭折。所以,对这类遗产实施商业化经营应该慎之又慎,这类遗产应尽量远离市场。  



三、商业化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的有效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能够进行商业化开发,这首先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关系来决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关系

这是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化开发的关键。

1、经济价值是在历史中形成的。人们最先在发现某种非物质化文化遗产时,都是出于改造自然、让自然为人类带来更多更好的财富的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继续传承,亦必然取决于它最终能否为社会实践带来利益;能够继续传承的,必然具有经济价值。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以及其他派生的政治、历史、宗教、艺术等价值都将最终服务于它的经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是其他一切价值、包括文化价值的基础。看不到这点,将会使开发保护工作缺少内在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也会因此逐渐萎缩。

2、经济价值通过文化价值表现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其他历史遗迹、遗址等人文景观一样,都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岁月的磨炼和现代文明的洗礼,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原创性和不可再生性进一步显现,使得其稀缺性十分突出。但这种稀缺性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空间的推移,才能进一步得到体现。而且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恰恰在眼下还往往无法显现。因为这种稀缺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开发,需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当这些条件尚未具备时,其经济价值只能是一种可能,是潜在性的。当条件成熟时,那种在历史流变过程中能够顺应时代和文化的变迁而变迁,但是又保持相对稳定,具有丰富的挖掘潜质和内在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进行适当的商业化运作,借助其文化母题在产业的平台上进行操作,有可能挖掘出更深的文化内涵,获得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开发的双赢。

3、经济价值通过文化价值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往往无法直接体现出来,常常要通过文化价值来展现。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存在经济价值,往往是由于共有某种文化价值的缘故。文化价值越大,其经济价值也越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实现。载体的问题其实就是向经济转化的机制问题。其载体可以是各种编结、纺织、制陶、雕刻等工艺产品及工艺技术,也可以是音乐、舞蹈、戏剧等集艺术性、思想性、观赏性于体的民间艺术节目,还可以是以传统文化为主题的文化旅游、会展等。如果离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离开了非物质文化的这些载体,其经济价值就很难体现。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具有间接性。

从文化信息论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意义,它必须依附于某一符号才能传播、传承;我们保护的看起来是有形的、物化的“文化遗产”,其实它就是理念的东西;反过来讲,物化的文化才能被真正保护起来。从现有申报的世界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来看,所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是附着某些理念、文化内涵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传统表现形式。尽管这些文化遗产被定义为无形文化遗产,但是真正“看不见、摸不着”的道德、理念、信仰等纯精神的东西,是不能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如保康的“黑暗传”,它是民间文学的一类,是无形的文学。但是,它的保护和传承给必须有传承人、演说的文本、演奏的平台,这些都是物化的表现形式。基于这一特质,无形文化遗产终究要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得以实现,这就为商业化尝试提供了出路。

4、经济成果为个体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来自先辈们的个体劳动累积经验,并且主要通过代又一代人的口传身教等传承方式相传。这就使其所有权属于特定主体并成为这个主体的无形财产。这种财产具有稀缺性,在享用和消费过程中,主体间就存在着一定的排他性。认识不到这一点,不承认和保护这种稀缺性的个体所有权,就是不承认和保护主体的劳动成果,就必然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工作中,损害传承人的利益,进而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商业化开发

关于生产性保护?文化部在〔2012〕4号《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几种可能的保护形式呢?

1、施予式保护。所谓“施予式”保护,指国家(政府)出于加强民族认同和文化建设的目的,提供资金并组织文化工作者深入民间,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将散存于民间的传统文化(以歌谣、民间故事、戏曲为主)记录下来并加以整理、出版,使之得以较为完整的保存。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看,“施予式”保护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但由于非物质文化支遗产是一种活态传承的文化遗产,其存在方式要求其必须依赖于传承主体;政府在“施予式”保护过程中,文化工作者作为政府权力的代表,强势地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场所,虽然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但更多的却是对传承主体的漠视和淡化。更为严重的是,“施予式”保护是通过政府在文化方面的代言来实现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言人的水平。如果保护过程中出现了代言人不能理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样式,那么,对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的确认就非常困难了。即使是记录,也是有选择的。文化工作者记录的也不一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记录过程中的扭曲、变异,随着记录的完成和资料的出版,会变得难以辨认,这更为人们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不可回避的误区。再者,“施予式”保护的着眼点在于记录,对该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不重视,所以往往可以看到,随着文化工作者采集工作的完成,一些文化遗产在成为纸上的遗产的同时,在现实中仍难改衰微之势,甚至踪迹难寻。可见,施予性保护不是可持续性的保护。

2、开发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开发式”保护存在“文化开发”和“经济开发”两种形态。“文化开发”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既强调“改造传统”,又强调“推陈出新”,摈弃民族民间文化固有的样式或内容,按照当前的需要进行“改写”,从而实现为政治服务的现实目的。如20世纪50年代所开展的轰轰烈烈的新民歌运动。这样的开发或者保护,虽然产生了大量的打着“民间”旗号的新作品,从表面上看实现了民间文化的发扬光大,但实质上,这种保护方式从根本上背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本质。此外,一些“民间新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对民间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和遮蔽,在田野调查的时候还必须分辨出这些“民间作品”,其经济效益也会低下。

3、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主要的意义在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无论是保护者或研究者,都应当尊重传承人的主体性和自主选择,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角度,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独立性,从而实现文化与人的和谐及可持续发展从现实操作的角度来看,尊重传承人的主体性和自主选择,可以有效地避免“施予式”保护传承人缺位的现象,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际传承。而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就要避免在保护过程中出现“政治挂帅”或者“经济挂帅”等不利于文化传承的外在干扰因素,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立发展。

我国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模式更多的是“施予式”保护;地方政府层面多是“开发式”保护。这两种模式都不同程度地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活态传承与自我体认特征,因此各有偏颇与缺失。

所以,我们需要的是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性保护。单纯的保护反而不能传承,只有开发才能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的三个原则

1、坚守保护底线原则。原文化部非遗司副司长马盛德说, 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这就是底线,是生产性保护最核心的部分。在这个基础上的创意和发展都应该是可以的。马盛德建议,应该提升非遗产品自身的品质,由粗放型逐渐转变为精细化和现代化。对于更多的非遗产品来说,如何更好地融入现代,和现代人的审美需求相吻合,不仅关系到产品的市场,更关系到技艺的传承。当然,品质高并不意味着走高端路线和奢侈品化。非遗项目是伴随着人们的生活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不能成为让普通百姓望而却步的“奢侈品。这种“高端化”和“平民化”兼而有之的路线,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题中之义。“传统顶在头上是包袱,踩在脚下是财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来说,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思路。只有这样,才能有更好的发展、更高的高度。

2、保护和开发分而治之原则 。商业社会直接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可取,而商业社会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蓝本对其实施异地开发,则有可取之处。这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某些元素而对其实施的商业化开发,如将民间传说故事、神话史诗改编成电影、电视,或是根据传统玩具创作新型工艺品,根据传统配方开发中成药等,很可能会成为我国传统文化商业化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异地开发行为即使操作失败,也不会对作为源头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太大伤害,因为整个开发过程只在“下游”进行,并不直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任务就是将其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如果需要开发,再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蓝本,按遗产商业化的要求,对其实施市场运作。这种按不同标准来分别实施的做法,不但可以使身处原生状态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为精心的保护,也可为今后的商业化开发创造出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因为此时的商业化经营,已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母体,无论怎样创新,都不会对作为源头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致命伤害。可见,把传承和产业分离。传承做到不走样,产业可以大变样。分而治之,很可能是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商业化经营这对矛盾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3、遵循原有生存方式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应取决于该遗产原有的生存方式——原来走市场的继续走市场,原来不曾走过市场的尽量不要走市场。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商业化开发,如果处理得当同样不会出现问题。如完全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进行商业化开发,如将民间传说故事、神话、史诗改编成电影、电视,或是根据传统玩具创作新型工艺品,这会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商业化的一个重要方向。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角度来说,由于这种开发主要集中在“下游”,并不直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以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危害。相反,如果我们毫无限制地将传统手工艺生产出的民间工艺品统统改成大机械化生产,则传统手工技艺必将面临灭顶之灾。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梯度开发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的产品开发做开发,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而言,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开发就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的产品开发。这主要体现在传统美术和传统手工技艺类遗产的开发产品类的开发首先需要进行规模化经营,其次是对产品本身内涵和外延进行多层次、多梯度开发。苑利和顾军在其专著《非物质文化遗产学》②中,就将这种产品开发划分了五个不得不考虑的梯度产品开发。

产品的一度开发,是依照原来的样子进行原汁原味的复制过程。这种开发主要是将产品从家庭作坊式生产纳入规模化经营中,使其获得统一的标准和质量品质的保障。老河口的木版年画,都只是原来的工艺和制作方式。

产品的二度开发,是指在产品制作原料不变的条件下,根据市场需要和审美需要,实行的变量开发。如一些戏剧脸谱被制作成工艺挂件,以满足现代人对室内装潢的需要。如传统中药因为其熬制不便,而通过现代科技将其制作成冲剂形式,直接冲泡饮用而丝毫不影响药效。又如枣阳的酸浆面,在原来的基础上做成了产业,在襄阳市形成了酸浆面一条街。

产品三度开发,是指在保留原有形态的基础上,对产品的制作材料以及体积大小进行同时改造。这种改造可以解决一些因原料不足或者出于环保角度的考量,而不得不对其材料进行的更换;或是因为产品体积的携带不便,如某些泥塑

石雕产品,而造成的销售困难。同时这样的改造也有效的更改了产品生产的成本价,使其在价值上发生变化。比如传统的象牙雕刻,由于对野生动物大象的保护,则不得不以其他动物的骨骼来替代象牙。还有襄阳的牛肉面,通过包装,行销外地,这也实现了产品的三度开发。

产品的四度开发,是根据“去粗取精”的原则,在保留遗产精华部分的基础上,对其实施选择性开发。这类在民间文学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比如迪士尼电影《花木兰》并没有完全依照原版故事情节进行编剧拍摄,而是截取原故事中的木兰形象和“孝道”的文化母题,进行了故事的再创作,这样既保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母题和文化内涵,也使其制作出的影视产品更具有大众传播时代的时代性和消费性,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与喜爱。保康的《黑暗传》被誉为汉族首部神话创世史诗,它生动形象地描述了世界形成、人类起源的历程,融汇了混沌、浪荡子、盘古、女娲、伏羲、炎帝神农氏、黄帝轩辕氏等许多历史神话人物事件,并且与我国现存史书记载的有关内容不尽相同,显得十分珍贵,是不是也可以拍成动画片或电视连续剧?这些并不影响对《黑暗传》的艺术加工,以至于创意商业化打造。

产品的五度开发,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深度开发,这种开发在理论上没有离开原有产品,但事实上新产品已经同原产品相去甚远,这就需要专家学者在产业开发过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和外延进行更深度地挖掘,以期在原有的文化内涵中获得新的文化元素和新的视角,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创意产业的结合正是在此方面进行的尝试。如对钧瓷开片声音的录制。



五、襄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的个案分析和建议

第一,以餐饮业为龙头,带动其他项目的开发。当前如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不少。其中,对饮食文化的重视不够,未认识到餐饮本身就是文化,而认为文化是虚无飘渺的东西,是文化人研究和关心的事,不是生意人所追求的。餐饮文化尽管无形,但是,企业可以通过精心设计的环境和创造的气氛让人们品尝美食的同时体验和感受饮食文化的博大精深。

许多餐饮企业管理者的饮食文化修养和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差,对文化认知简单化,认为将店面装修得古香古色就是有文化了。事实上,中华饮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容,如地方风味菜、宫廷菜、官府菜、寺院菜(素菜)等往往与一定的历史典故、名人传说等相联系,而餐饮企业往往缺乏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没有将文化与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有效地结合起来。一家餐饮企业区别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最本质的内容就是其所体现出来的文化独特性。人们对餐饮企业的特色往往会留下深刻的印象。企业在经营其特色菜品时,可以将就餐环境、服务礼仪与相关的饮食文化和谐地结合起来。有些餐饮企业虽然注意到了文化因素,但提炼和挖掘得不够深入。许多餐饮企业饮食文化开发的目标不明确,多是灵机一动的想法,在行为上表现为零打碎敲,在文化建设上缺乏整体性的规划,其操作过程没有系统性。餐饮企业互相抄袭,盲目跟风,缺乏文化的主题和内涵,互相仿照,特色不明,久而久之便淹没在众多的餐饮企业中。饮食文化开发缺乏时代和发展意识,基本仍停留在传统思维与行的框架内。自2013年枣阳琚湾酸浆面被批准为襄阳市第四批非遗项目以来,其规模越做越大,现已成为襄阳市饮食文化的一道靓丽风景;程河的柳编,谷城的木雕,枣阳的粗布,老河口的玉雕,襄阳的熊银匠等都已成为上千万规模的私人企业。

下一步,襄阳还有众多的非遗项目可以沿袭柳编的传承模式,例如选择某个有文化基础的村落或乡镇打造非遗产业村落,对现已有的银器、漆器、陶器等项目开展集中培训,使待在家中的农村人员有事可做,即带动了就业,也发展了经济,非遗文化也得到了传承和发展。

第二,政府的基本保护投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近年来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以及人民大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觉醒,全国各地都掀起了一股保护“非遗”的热潮,并且一浪高过一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中国已经摆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了。但随着各地“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日益突出,然而我市每年拨付10万元作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这些经费都已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现今,经我们调查发现,我市95个市级项目现状不容乐观,近半都将面临失传的险境。国家级项目中央财政每年拿出60至150万元不等的项目保护经费,省级财政每年每个项目有5至10万元的补助资金,然而我们的市级项目至今没有任何经费,保护工作基本无从谈及。国家《非遗法》、湖北省《非遗保护条例》均明确提出“应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对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要予以保护,对保护工作不力,造成非遗实物、资料流失或场所损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非遗保护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深入开展好我市非遗保护工作,保存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给我们当代人和后人留遗憾,建议按照每年每个市级项目按2万元的标准,落实市级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经费,对市级传承人也应增加到每人每年3000元补助经费为益。

第三,以场馆活态展示为依托带动保护开发。展馆陈列式保护,主要目的是将其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通过陈列展示的形式向受众传播。以杭州为例,依托非遗建立的各种场馆,极大地起到了保护、传承和旅游开发的目的:以单独项目为核心的主题场馆;以手工技艺类项目为内容的手工活态传承馆;还有集中展示各类非遗项目的综合性展览馆。京杭大运河畔的伞博物馆、剑博物馆及手工活态传承馆,不仅是传承保护的基地,更是杭州旅游的名片,越来越多的文化人到杭州必到此地,一把油纸伞成为一种新的体验性旅游项目。浙江宁海的“十里红妆”(婚庆仪式)博物馆为主体融合附近的徐霞客公园、徐霞客大道景观,把这个区域打造成婚庆文化产业园,获得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洛阳的文峰塔非遗园采用仿古建筑,全园采取免费入场的方式,每天游人如织,极好地带动了当地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而襄阳市级没有一处正规、上规模的非遗展馆或者展厅。9个县(市)区,仅老河口在博物馆里有一小块面积的木版年画展厅。未来,建议在东津文化艺术中心建立综合性非遗展示馆,在江西会馆等各大会馆建立主题展示传承馆。

第四,让学校教育式传承保护和开发成为新时尚。非遗如同文化上的钻石,经年累月,愈久弥香。“以文教化”非遗的保护与开发,离不开与学校的紧密合作。以荆州为例,荆州创立荆楚非遗传承院。2012年以来,学院逐步探索形成“学校+基地+公司”的非遗保护传承新模式。其主要做法是以传承人为核心,以非遗文化旅游为推手,广泛促进荆楚非遗社会普及; 以市场化运营为平台,加快推进荆楚非遗生产性保护。目前荆楚非遗传承院已完成了二期工程达2600㎡的场馆建设,被批准为国家3A旅游景区,现包含10个民间传统工艺工作坊和一个荆楚非遗博物馆,有18项传统手工技艺入驻传承院进行生产经营,已建成1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4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学院出资聘请非遗传承人为客座教授,每月发放5000元工资,并提供食宿,近年来相继为荆州创业学院培养了316名毕业生和多批3000余名下岗再就业职工,在校生和下岗职工制作的非遗工艺品通过线上线下等销售渠道,已经创造了近千万元的收益,同时也积极推动了荆楚非遗活态传承。

襄阳的职业技术教育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很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非遗的保护与开发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有了非遗传承人的手艺,再加上襄阳技师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校生的学习创新,也必将迎来襄阳非遗保护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双丰收。

第五,积极探索非遗与文化旅游的结合点。有研究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资源的组成因子, 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是相辅相成的,旅游开发有助于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只有保护好才能合理利用,才会使旅游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文化旅游是传承、弘扬与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式之一,以此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在旅游发展中,2002年,我国国家旅游局将该年旅游的国际促销主题定为“中国民间艺术游”,2003年则定为“中国饮食文化游”,2004年又定为“中国百姓生活游”。连续在民间文化上做国际旅游的大文章,使各地具有特色的民间文化得到了展示、传播与弘扬。旅游纪念品的开发中,民间工艺、民间美术品是极具市场潜力与影响力的,广东佛山的“香云纱染整技艺”就是成功例子,因为旅游的带动、时装的介入而进入成熟的商业化模式,走高端路线,让古老技艺得以焕发强大的生命力。游无锡,不购几个惠山泥人难说真正到了无锡; 游天津,不知泥人张和杨柳青年画,也等于没有去过; 游景德镇,不买景德瓷器也是枉走了一趟。可见,旅游开发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展示的平台和宣传空间。同时实现应有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以此为鉴,襄阳市可借助旅游开发,加大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展示与弘扬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文化价值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第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不要忘记保护。保护是第一位,必须要先保护后开发。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形成保护性旅游开发,即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开发,以合理开发来促进有效保护,促进地区文化遗产及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求得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尽可能降低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消极影响的同时,实现文化、经济、社会效益的全面凸现。



结语

如何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这是关乎这一文化形态成长和灭亡的大课题。就目前来说,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更或是从政策上讲,都是可以适度开发的;我们不能端着金饭碗去要饭,或者坐享其成地等待政府来“救济”。只是我们在开发的过程中,要有选择性,不能一窝蜂或千篇一律、一刀切。当然,工作中如何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这需要创新精神,也需要原则,更需要责任。





注释:

①襄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部分参考了襄阳市非物质文化体产保护中心2018年向市委市政府提交的工作报告。

②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8)388—390



参考文献:

[1].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5)

[2].肖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产业研发〔M〕.人民日报出版社.2018(1)

[3].牟延林等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

[4]. 文化部〔2012〕4号印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5].罗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发展探析—以重庆传统手工技艺为例〔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作者简介:

任  伟:襄阳市文联副主席,襄阳市音乐家协会会长

陈仁铭:襄阳市文化襄阳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教授

黄  佳: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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