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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旅游业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0-06-15    点击: 次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美国在1979年制定了《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是其基本的法律制度,然而,为了促进其本国旅游业的健康顺利发展,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颁布了规范旅游业方面的《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规》。


  《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对成立美国“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做出了规定,美国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统国内事务和政策助理,美国旅行游览发展公司总裁,交通部长、内政部长、商务部长、国务卿、农业部长、劳工部长、财政部长、卫生、教育及福利部长、能源部长、国防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司法部长、民用航空委员会主席、商业委员会主席、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国际通讯机构和环境保护机构的负责人。由这些成员组成的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来协调全国旅游业的发展,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法律问题。


  加拿大全国性的法案中,与旅游相关的最主要的有《加拿大旅游委员会法案》。这个法案中规定了在国家一级成立加拿大旅委会,并对它的地位、权限、职能、人员组成、资金来源等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德国国内并没有专门的旅游法规,导游上岗也不需要导游证。德国将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融入了包括民法、税法、环境法和交通法等在内的具体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德国各联邦州是负责当地旅游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如何加强人员培训、优化旅游服务、扩大对旅游业重要性的认知等。


  欧洲大部分国家的导游属于自由职业者,并不隶属于哪家旅行社,也不需要有导游证、上岗证。德国各联邦州旅游局都有各自的导游知识考试,主要考察导游对当地景点和历史的掌握程度,这个考试并非导游的上岗资格测试,也就是说只要有旅行社聘用,他就是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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