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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文化襄阳研究会章程

时间:2020-06-15    点击: 次    来源:襄阳市文化襄阳研究会    作者:襄阳市文化襄阳研究会 - 小 +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襄阳市文化襄阳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襄阳市境内从事思想文化宣传、文化教育和文化管理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构建文化襄阳研究的信息库、人才库、思想库、课题项目库,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文化襄阳的研究、应用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襄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襄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襄阳市民政局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襄阳市民政局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襄阳市民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襄阳市民政局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襄阳市襄城区铁佛寺路原电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动员全市专业业余文化工作者对襄阳历史文化和现代文化进行更全面、更系统、更完整、更深入的研究,对已有的成果进行完善、充实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拓展新的领域,取得新成果。

(二)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国家和地方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各类文化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三)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推陈出新”、“古为今用”的原则,积极开展当代文化的研究、利用和开发。更新思想观念,创新艺术思维,加强文化改革,推动文化繁荣,创作出一批有时代精神、地域特色、人文风貌的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并培养出一批在省内乃至国内有影响的优秀文化人才。

(四)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研究和探索,推动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

(五)积极开展市内外文化艺术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文化团体及专家学者的交流与友好往来。

(六)兴办符合本研究会宗旨的经济实体,开展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和文化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七)其它与文化襄阳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襄阳文化和有关文化的研究,自愿为研究会承担本人力所能及的工作和劳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团结会员,服从研究会领导的管理和安排。当个人意见与研究会意见不一致时,可向会长反映,协商解决。

(八)不公开发表与研究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襄阳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石继军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重大财务开支和业务研究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管理研究会的日常性行政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支持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襄阳市民政局。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研究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襄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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